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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民社会”
研究在中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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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市民社会”
与“公共领域”
理论应用于近代中国研究,是由西方学者根据西方经验的框架来解释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一次尝试。
对这类努力作总体性判断为时尚早,需有待于更多研究成果的问世。
不过许多运用“市民社会”
理论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已经意识到,更为谨慎地辨析中西语境的差异是把研究导向深入的关键。
比如马德森(RichardMadsen)就指出,“市民社会”
的西方语境反映出公议的决定并非服从于社会地位和传统权威,而是服从于理性之上的,这一系列制度构成了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础并使之合法化。
所以中国及亚洲国家应该在“公共领域”
方面寻求一种亚洲文化模式(asianculturalstyle),而不是仅作历史现象的简单比附。
他举例说,哈贝马斯告诉我们,咖啡屋在18世纪英国的市民阶级公共领域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但并不能证明中国茶馆也起着同样作用。
[55]美国社会哲学家卡尔霍恩(Criag)则认为首先应该分辨清楚“公共领域”
与“市民社会”
这两个相连而不等同的观念。
[56]
令人欣慰的是,不少研究者已相当慎重地力图回避两种倾向的影响:一是避免如老一辈汉学家那样出于热爱中国文化的感情而按西方语式有意无意拔高中国历史的固有特质,如狄百瑞认定中国明代的新儒学传统中就孕育有自由主义要素这种说法。
与之相反,这些学者明确地否认任何把清帝国看作拥有“潜在自生的”
西式民主资源的超前式比较研究的可行性。
二是防止出于政治话语的制约而采取非历史的态度,使研究变为意识形态目的论的产物。
然而,中国史研究者似乎仍面临着无法解决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他们期望运用一套合理的“市民社会”
概念所综合演绎出来的态度、价值和制度去解析中国社会的本土结构;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希望使西方的地方经验普适为一条全球性的常规道路,或使中国历史变为西方形态的机械投影。
所以他们在极力辨析诸如“个人主义”
“公民法”
“财产所有权”
“公共管理”
等论域中的中西异同时,结论常常是矛盾的。
比如“个人主义”
与社会契约、自然权利的出现与“私域”
自主权的稳固是“市民社会”
产生的必要条件。
但是研究已证明,即使一些有关人性的清代用法有点接近于人对自身内在条件的尊崇,而不完全受控于国家或其他因素,这仍然与西方传统揭示出来的、不可分割的权利观念风马牛不相及。
如果中国本土不具备这些渊源于西方的文化观念的品性,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证明晚清与民国初年的自治组织不只是拥有表面的传统“公共”
形式,而更具有西方“公共领域”
的实质性特征呢?
与西方中国学研究相比较,中国史学界把“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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