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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所谓“金匮之诏”
的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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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二年六月二日,杜太后于其临终之顷,命赵普写下遗嘱,藏之宫中,这就是所谓“金匮之诏”
的故事。
这件事情,载于正史,见于传说,莫不以为的的可凭;但我将此事彻底地考究一番之后,觉得它实在有使人难于置信的地方。
“金匮之诏”
事之见于记载,以李焘所称的《新录》及《正史》[34]二书为最早,属于官方的材料,惟其书今已不存;其次则有司马光的《涑水记闻》,可以说是当时社会最有力量的一种传说;再到李焘的《长编》,则利用以上材料及《太宗实录》,大加删修,消除了史实本身的矛盾,虽整齐归一,最为圆备,然而却大大改变了原始史料的面容。
至于成书略早于《长编》的《东都事略》及元代修成的《宋史》,他们记载此事似皆以《三朝国史》为最基本的蓝本,惟其间亦有添改的痕迹,已不全是《国史》的原态。
现取《涑水记闻》与《长编》两书所载之文,比照其异同之点如下:
李焘《长编》记述此事后,下附《考异》,对其拣择材料,有所说明,是一段极为重要的文字。
他在这里告诉我们,《旧录》根本未载此事;《正史》及《新录》载有此事,但称太宗亦同受顾命。
他认为“太宗入受顾命”
与后来赵普上章自诉之事,显有抵触,因此遂以“《正史》《新录》容有润色”
为辞,而于太宗入受顾命一事,加以排斥。
《涑水记闻》未言太宗入受顾命,他表示赞从;但《记闻》的传位二弟说,他又明白给予否定的意见。
这样一来,自然解救了原始史实的矛盾,修饰得圆润无漏,然而史实的真相,是否如焘所想,倒大有商量的余地。
因为李焘先确定了一个前提,以为赵普口中道出的“金匮之诏”
一事,绝对真实可信;及见别方面所传与此不合,便随便断定为失实非正。
李焘在此种任情去取的态度之下,拼凑成功了他的《长编》所载的情形。
他在表面上固然齐一了分歧,把有疑化为无疑;但他用以齐一分歧的根据既然异常薄弱,则其自视以为无疑者,我们仍然觉得有疑尚在,实际上并未得到解决。
李焘同前人之相信“金匮之诏”
,其根据完全建立在赵普的自诉上。
我们可以想象,假使没有赵普的自诉,宋代史上恐怕便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一个故事。
以此,所谓“金匮之诏”
的有无,实系乎赵普自诉之言的真实与否。
我就当时情形考之,对于赵普的自诉,还觉得有可疑的地方。
第一,杜太后临终之际,揆以情理,太宗在侧,至为可能,况《正史》《新录》又有明白记载,不应以“容有润色”
四字,轻轻抹掉。
太宗既尝在侧送终,那末,赵普所自诉的“金匮之诏”
一事便难成立。
杜太后死时,太祖即位仅年余,平民之本色尚在,兄弟相爱,母子情深。
太宗身在开封府,居处辇毂,晤聚极易,当兹大事,岂有独召赵普,而遗其爱子之理?况《新录》《正史》,成于宋初,顾命大事,记述不容疏忽,故太宗当时在侧,似极可信。
然而史官为了容纳赵普所供的事实,虚说与真实相杂,便不知不觉露出马脚。
李焘《考异》说:“按太宗初疑赵普有异论,及普上章自诉,且发金匮,得普书乃释然;若同于床前受顾命,则亲见普书矣,又何俟普上章自诉,且发金匮乎?”
二事不可兼得,如果提不出《正史》《新录》记载虚伪的证据,则对于赵普所自诉的“金匮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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