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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从议设乡官到实行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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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官之议
清代的州县,是国家行政的最低层级,州县官是一个“独任制”
的正印官,依靠幕友、长随、书吏和差役执行行政事务;依靠乡地、保甲等职役维持治安,协助征收赋税;通过宗族、士绅等乡族势力办理公益事务。
[2]
长随、书吏、衙役等是依附于州县官的。
通过瞿同祖的研究可以看到,尽管清代关于州县官的任职有非常严密的规则体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州县官与他周围的这些人存在着私人的非正式关系,所以必定会冲破规则,产生种种越轨行为和弊端。
就乡绅而言,虽然他们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地方公益事务,但“主要是道德义务,并且主要是依据自觉和非正式的标准去履行的。
况且,作为一个特权集团,士绅的利益与社会其他集团的利益时常会发生冲突”
[3]。
所以晚清以降,不断有人揭露这种治理方法的弊端并提出改革建议。
较早者为道光咸丰年间的冯桂芬,他在《复乡职议》中说:
今世治民之官颇少矣。
县令藐然七尺耳,控一二百里之广,驭千百万户之众,其能家至户到,而周知其循莠勤惰、饱饥甘苦哉?至令以下各官,非赀选即吏员,品流既杂,志趣多庸,加以间关跋涉,千里万里而来,身家妻子惟一官是食,犬马于富民,鱼肉乎贫民,视令以上尤甚,蠹民而已,何有乎治民?
所以他建议,折衷周、汉之法,驻城各图在本地土神祠设置公所,满百家公举一副董,满千家公举一正董。
由各里中将保举姓名写于纸上,由公所汇核,以得举多者用之。
正董、副董都不为官,职责主要是调解民间争讼,指引缉捕,劝导征收。
正董薪水月十金,副董减半,均三年一易。
如此则可达到“大小相维,远近相联”
之效。
[4]即主张在州县以下设置公举之职履行行政事务,以纠正州县官一人政府的弊端。
清末也有一些官员主张恢复乡官之制。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赵尔巽出任山西布政使和护理山西巡抚,他认为“牧令总辖过繁萃,内治外交兵刑钱谷于一身而有救过不遑之势”
,主张借鉴古代乡官之制,“大村过百户者即设一社长,小村附之,极大之村镇设二社长,分理之”
,由民推举并报州县官札委。
职责为:“社内警兵、保甲皆听使令。
凡有匪盗窝藏及祠祀矫诬,悖理蔑伦之类,皆责令举发给奖,扶同徇隐者重惩,其有聚众诸事不能预弭及别有构煽重情者,一经查出,尽法究办。”
即承担治安保卫之责,并酌给津贴,以养廉洁,以杜贪求。
赵声明这是“以由官府任命的社长之名,行乡官之实”
[5]。
20世纪初,在吁请立宪的声浪中,一些官员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了改革基层政制的建议。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在条陈时事折中,请仿山西乡社章程,并参以各国地方自治之制,于地方设立乡社,“凡地方当兴当革之事,一切任民自为,而官为之监督;仿日本府县议会之法,任民间公举有资望者为社中董事”
。
他主张兼采中外,把乡社之制与外国地方自治议会之法结合,由民间公举社中董事,目的是“辅地方官之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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