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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监控与镇压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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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纳粹化
司法系统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变动中大多具有滞后性。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德意志帝国母体里形成的法官队伍,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变动不大。
他们属于文官系列,但地位低于行政系列的官员。
其收入适中,升迁的机会也很少,综合社会地位远不如英国的同行。
因而,攻读法律专业的优秀学生,首选的职业是行政官员,也有不少人去当私人律师。
多数法官对民主政体有反感,成为右翼保守势力的堡垒。
他们的所作所为,被认为是魏玛共和国政治生活中最黑暗的一页,并成为促使魏玛民主体制覆亡的助力。
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法官队伍作为整体,并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独立职业团体而矢志维护法律的尊严,甚至在必要时对抗政府。
然而作为个体,法官们还是受到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司法独立原则”
的影响,力图排除政治压力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影响。
当时德国法院流行一句名言:“立法者是独断独行的,除去他自己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所订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约束。”
一般情况下,法官一旦被任命,便终身任职,不能被免职或调任他用。
这一现状对纳粹当局的“一体化”
意图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纳粹党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纳粹主义原则高于法制的“领袖国家”
,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条文对实现这个目标是一种障碍。
因而,就如纳粹当局没有公开废除《魏玛宪法》,而是采用各种手段将其实际上化为乌有一样,他们对具体的法律体系也使用了同样的办法。
在宣传上,纳粹头目们都否认传统的法律理念,鼓吹“领袖原则”
是纳粹权威概念的基础,也高于传统的法律理念,因为元首希特勒作为命运指定来领导德国的人物,他表达了全民族的意愿,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可能制约他的行动自由,尤其是那些由迂腐并受到自由主义思想毒害的法律专家们制定的条文。
1928年,希特勒在一次会上说:“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法律,即置身于自身力量基础上的法律。”
而纳粹内政部长弗里克的话则更为直白:“一切对民族有利的东西都是合法的,一切损害民族的东西都是非法的。”
在纳粹的宣传中,这种民族利益是远远高于个人权利的。
1933年3月,希特勒在提交“授权法案”
的国会演说中曾经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不能用来扩大那些人的平等,他们以民主原则为借口,把自己的自由置于民族的自由之上。
政府将通过参与组建民族阵线来对抗漠视民族利益、不支持政府的危险,以保证所有的民族成员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我们的法律体系必须用以保护我们的民族共同体……民族而不是个人应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如果说希特勒在公开言论中还必须有所顾忌,不能把自己抬得过高,那么其御用文人则可以无所顾忌说出当局的真实意图。
基尔大学法理学教授恩斯特·胡贝尔曾经表示:“法律本身只是公共秩序的一种表达,这种公共秩序由元首提供,供民众生存之用。
‘元首法律’使民族公共生活的不成文原则具体化。
因而,不可能以更高的法律概念来估量元首的法律,因为每一项元首法律都是法律的民族概念的直接表达。”
就连政治倾向不那么明显的学究式律师海因里希·斯托尔也曾在1933年的《德意志法学报》撰文称:“如果在一场军事行动中更换了军事指挥官,那么原有的军事指令和整个行动路线可以保留,但它们会由于来自新领导的简短而目标明确的指令而获得全新的意义。”
希特勒政府对司法系统的整肃,首先从律师队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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