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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齐美尔的生命形式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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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奥尔格·齐美尔(GeSimmel,1858-1918年)是德国生命哲学的另一代表。
他曾长期在柏林大学任哲学讲师,后任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
早期是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后来改宗生命哲学。
他还是形式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
主要著作有《伦理学导论》、《历史哲学问题》、《货币哲学》、《生命观》、《叔本华和尼采》等。
他继承了狄尔泰的生命哲学,认为,生命是世界的本原,世界是生命的外化。
生命不是实体,而是活动,是一种不可遏止的永恒的冲动,是不断的自我超越。
他从生命哲学出发非常关注美学问题,写了不少有关美学的论著,主要有《歌德》(1913年)、《伦勃朗》(1916年),论文集《艺术哲学》(1922年)、《遗稿集》、《现代文化的冲突》(1918年)、《柏拉图式的爱欲与现代的爱欲》、《基督教与艺术》、《面容的美学意义》、《社会美学》等。
在《现代文化的冲突》中,齐美尔指出,在每一个时代,凡是在实在的最完美的存在、最绝对最超验的状态,与最高价值以及对我们和世界所提出的最绝对的要求相联系之处,都有核心观念。
在希腊古典主义看来,核心观念就是存在的观念、一致的观念,就是实质,就是神性。
这个神性,不是无形式的泛神论,而是意味深长的可塑的形式。
中世纪基督教取而代之,直接把上帝的概念作为全部现实的源泉和目的,作为高居于我们之上,然而可以任意要求我们顺从和献身的不受怀疑的君主。
文艺复兴以来,这种地位逐渐为自然的概念所占据。
它作为唯一的存在和真理出现,然而也是作为理想,作为首先必须体现并坚持下去的某种东西而出现的。
这一情况首先发生在艺术家中间,对他们来说,现实的最终核心可以体现为最高价值。
17世纪围绕着自然法则的概念建立起了自己的观念,这在当时实质上是唯一有效的观念。
卢梭所处的那个世纪就把"自然"奉若神明、奉若理想、奉若绝对的价值和渴望的目标。
直到这个时代的末期,"自我"、灵魂的个性才作为一个新的核心观念而出现。
有些思想家把全部存在描绘为自我的创造;另一些思想家则把个人的特性理解为"使命",理解为人的根本使命。
这种自我、人类的个性,既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要求,也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世界目的。
不管19世纪的理性主义运动有多么丰富多彩,也还是没有发展出一种综合的核心观念——除非我们对这个名目赋予社会的观念,因为它对许多思想家来说集中体现了生命的现实。
因此个体经常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纯粹交叉点,甚至被理解为像原子一样的虚构。
二者必居其一的是,自我必须完全沉没在社会中:绝对地献身于社会,其中包括道德和一切的一切。
"只是到了这个世纪的末叶,一个新的观念才出现:生命的概念被提高到了中心地位,其中关于实在的观念已经同形而上学、心理学、伦理学和美学价值联系起来了。
"[35]因此,他就在生命哲学的基础上建立起他的美学。
齐美尔首先以生命作为一切的本原,当然也是文化的本原,因而文化就是生命的形式,而艺术作品则是作为生命形式的文化之一种。
他认为,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生命超出动物水平向着精神水平进步,以及精神水平向着文化水平进步,一个内在的矛盾便出现了。
"全部文化史就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历史。
"一当生命产生出它用以表现和认识自己的某种形式时,这便是文化,亦即艺术作品、宗教作品、科学作品、技术作品、法律作品,以及无数其他的作品。
这些形式蕴含生命之流并供给它以内容和形式、自由和秩序。
尽管这些形式是从生命过程中产生的,但由于它们的独特关系,它们并不具有生命的永不停歇的节奏:升和沉、永恒和新生、不断分化和重新统一。
这些形式是富有创造力的生命的框架,尽管生命很快就会高于这些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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