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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证券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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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可以覆盖证券经纪、承销、自营、受托投资管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投行并购重组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业务。
一、经纪类证券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门,接受客户委托并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经纪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等。
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遵守证券公司的一般风险监管指标外,还应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及要求:一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三是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具备其他相关条件;四是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所应具备条件的,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经营约束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办理经纪业务时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做虚假记载。
同时,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的实有证券,不得为客户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的实有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进行融资交易。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受理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参与者的委托,不能受理全权选择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方向等的交易委托,无权参与买卖盈亏分成。
必须严格恪守代理性和效率性,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三原则,做到资料、委托价格、成交情况以及交易结果的公开透明。
(三)证券经纪佣金业务的管理
经纪佣金业务一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就经纪佣金业务赢利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是依靠券商交易席位的“通道”
资源进行赢利。
其具有一定的壁垒性,业务模式简单且行业内竞争日渐白热化,赢利状况难以摆脱“靠天吃饭”
的软肋。
2007年二级市场表现异常火爆,上证指数达到历史峰巅的6124点,经纪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50%。
2008年二级市场交易急剧下跌,证券公司经纪佣金收入规模大幅下降,但由于其他收益特别是自营业务收入的全方位低迷,经纪佣金收入的占比仍达到了60%。
2009年二级市场交易有所上扬,经纪佣金收入的比重达到了61%。
2010年二级市场急剧动**,但因自营业务收入和证券承销业务收入的大幅增长,经纪佣金收入的比重下降较快。
2007—2011年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经纪佣金收入整体性持续下滑,其经纪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呈现了前扬后挫的态势,但仍占据着证券公司赢利渠道的核心地位,具体内容如表3-4所示。
表3-42007—2011年上市证券公司经纪佣金业务收入概况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一)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及赢利结构
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主要包括: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且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相对稳定,一般由经纪佣金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其他衍生业务和利息收入六大板块组成。
而经纪佣金业务前文已述,以下仅分项介绍证券承销、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二)证券承销业务
从国际证券公司的实践来看,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发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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