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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进一步发展,则是“法的精神”
与法治观念的确立。
这样,人们对社会理想实现的依托就由“哲学王”
转到客观的法律制度上。
自18世纪以来,西方人在社会价值观方面主要是致力于民主与法制在生活中普遍确立。
而实际上也的确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中国古代的社会价值观同样与人们的自我意识密切关联。
他们将人格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
在道家,从自然无为的人格境界推衍出古朴自然的社会理想。
在儒家从以“仁”
为核心的人格理想推出礼乐社会与仁政国家。
人格理想的实现依靠的是个体自我修持与心灵自足;社会理想的实现依靠的是君主的人格自我完善。
老子谆谆告诫君主们“我无为而民自化”
,认为能引导人民返归于原始本然状态的君主才是最伟大的。
孔孟则苦口婆心地劝说君主们去自觉地发明“四端”
,完成人格,再推己及人,实现谦恭礼让、尊卑有别的社会秩序。
为此,他们塑造出一系列古代集圣人与执政者为一体的理想君主形象,以之作为令现实君主效仿的楷模。
孔子以“礼”
作为社会价值准则,似乎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制,而实际上“礼”
是以人的道德自律为基础的。
它本不是一种硬性的强制规范,而是人人心甘情愿地遵守的社会原则。
只是到了荀子那里“礼”
才带有了某种“法”
的味道。
但是,即使是法家推崇的“法”
也与西方的法制观念大异其趣。
西方人的法制观念实质上是下层知识分子用以限制君权的手段,它与民主自由精神紧密相连,法家的“法”
却是古代依附于君权的知识分子为君主提供的一套御民之术。
(三)效法自然与征服自然——中西方在自然观上的差异
西方人标举认知理性,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宇宙自然的。
他们深信认知理性完全能够认识自然,因而也相信人有能力征服自然。
在西方哲学中,自然的概念从来不具神圣性,主客体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正表明西方人依靠认知理性的威力,自觉地将自身置于与自然对立的位置上。
他们将自然对人类的赐予归之于上帝,上帝不在了,又归之于认知理性的外化形式——绝对精神。
自然对人而言只是杂乱无章的材料,只有人才是自然的立法者,似乎自然的存在只是供人认识、梳理、索取的,只是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自然与人的同一性才受到足够的重视,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完美统一才被作为人类未来的理想而予以推崇。
中国古人的自我意识以人格境界为核心,而他们人格境界的最高层次无不显示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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