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舞会小说网】地址:https://www.whwtrl.com
第六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的关系02
banner"
>
其次,刑罚结构调整对“宽”
的需求。
刑罚结构对“宽”
的需求集中体现在死刑问题上。
废除死刑是全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这是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不断文明的一种体现。
在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是在事实上搁置死刑的适用,而我国1997年《刑法》不仅没有废除死刑,反而设置了大量死刑罪名。
我国1997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最终定格在68个,占罪名总数的16.5%。
另外,1997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又广泛分布在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死刑类罪高达90%。
至于死刑罪名的个数,尽管从数量上看有所下降,但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与原有的死刑罪名(80个)在实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立法技术所致。
[35]此外,我国不仅设置了大量死刑罪名,每年还判处和执行大量死刑。
可见,我国在完成废除死刑任务上,路途是长远的,任务是艰巨的。
我国死刑问题的现状是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的,一方面我国历来有死刑依赖的传统,迷信死刑的威慑效力,民众中报应观念浓重,废除死刑的主要阻力来自民意的压力;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与激烈,极端暴力犯罪并不罕见,保留死刑有一定道理。
因此,我国的死刑策略是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不断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废除死刑。
有学者提出我国废除死刑的具体时间表,主张首先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进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最终完全废除死刑,这是对待我国死刑问题的科学态度。
我国正在积极地为死刑限制和废除寻找替代措施,有学者主张引用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笔者认为,与其贸然引入新的制度,不如充分挖掘本土资源,以求得新制度与已有法治环境的最大兼容。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是死刑替代措施的不二选择,关于死缓制度的改革,前文已经提到有求“严”
的一面,同时也有求“宽”
的一面,即死缓转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按照《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转为死刑立即执行。
此处的故意犯罪,不做任何划分,可能是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的重罪,也可能是法定最高刑5年以下的轻罪;可能是既遂的完成形态,也可能是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未完成形态。
笔者认为,从扩大死缓适用,限制转化为死刑立即执行的角度出发,“故意犯罪”
的条件过于宽泛,应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建议限定在行为实行终了的重罪范围之内。
3.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
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36]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减刑和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是从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假释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之一,其历经百年风雨而经久不衰,核心就在于假释制度是特别预防主义和教育理论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直接体现,极大地发挥了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功能与作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语境下,如何看待刑罚执行制度完善问题,立法层面上的“宽”
主要是审视现有刑罚执行方式的现状与不足、引入社区矫正,使刑罚执行开放化、社会化;而立法层面上的“严”
,则主要是检讨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运用不当,使判处相应刑罚犯罪人的实际执行期限“名副其实”
。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